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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你怎么看?德州公开征求意见(附收费标准)

发布者:游客网友2022-07-24 05:53:09网络娱乐90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德州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研究拟定了《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fgwcbdcjsk@dz.shandong.cn

联系电话:2693682联系人:李姗姗、董娟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德州市发改委,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邮编:253077,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区范围内(德城区、天衢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德城区、天衢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不同定价原则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2.公立性医疗机构、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

5.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6.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7.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附件所列标准(另行批复情况的除外)。收费标准需要另行批复的情况:

(1)交通场站停车场;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其他需要另行批复的。

(二)下列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2.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第八条 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

(一)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场。

(二)停车场区域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区域类别由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范围,按照城市管理等部门规定执行。收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编号管理, 无编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按天等计费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各类停车场采用电子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等。具体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1〕3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市政服务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及其他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车辆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合法发票,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停车场运营执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及惠民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和查 处。其他各级停车场管理部门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严厉打击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随意圈地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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